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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事项

(一)投资形式

外商在重庆市投资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举办外商拥有全部资本的独资经营企业。

2、与境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

3、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4、BOT、BOO方式。

5、在境内参股,购买部份股权和生产经营权。

6、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等合作生产。

7、租赁,承包经营境内企业。

8、收购境内中小型企业。

9、在重庆市举办控股公司,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等。

10、外商可以对重庆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筹资资格的中资企业提供贷款。

11、中国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二)出资方式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现金投资外,还可用厂房、设备、其他物料、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也可请各方同意的专门机构评定。

(三)投资比例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四)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3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
7/10

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中420万美元以下的
1/2不低于210万美元

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
2/5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合营各方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15%;其余出资按以下规定交付:

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一次性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全部资金。

(六)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约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年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以有偿受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而定。如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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