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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弄丢游客钻戒 法院判旅行社游客共担责

[2007年06月01日]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佚名  【字体: 】【双击滚屏
 

    游客下海游泳将新婚钻戒交给旅行团领队保管,领队却将戒指丢失,游客因此索赔。昨日,渝中区法院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游客损失人民币7000元,但驳回了游客对旅行社领队的诉讼。

    封小姐称,2006年5月23日,她与我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泰国普吉岛六日游。6月11日上午10时,在领队朱某的带领下,一行人来到普吉岛一小岛游泳。下水前,她将自己的结婚钻戒交给朱保管,下午上岸后向其索要戒指,对方却称戒指不慎丢失了。事后,双方协商未果。

    封小姐说,回国后丈夫为了安慰自己,只得又买了一枚与原先相同克拉的钻戒。事后,两人将旅行社和领队朱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和领队朱某赔偿损失。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封某与旅行社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游客在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封某将戒指交给领队保管,也未交待具体的保管措施,以致未引起朱某的重视,造成戒指丢失,有一定责任。朱某作为领队,既然同意为封某保管其戒指,就应尽责,因此,将戒指弄丢,朱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朱某作为旅行社领队,是在履行职责中造成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最终,双方按照赔偿数额适当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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